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9211号“DRIPDR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06号
申请人:迪普卓普海茁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211号“DRIPDR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85137号“DRIP&DR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非碳酸果味饮料制作用粉末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