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136798号“BE MI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56号
申请人:僡佳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6798号“BE MI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BE MILD”与申请人中文商标“半冷”相对应,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关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BE MILD”可以翻译为“是温和的,温暖的”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葡萄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感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