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15881号“龙驿楼LONG Y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21号
申请人:上海友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5881号“龙驿楼LONG Y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一定的艺术设计,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龙驿楼”经过设计后,改变了该文字主要构成部分,系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禁止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