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SHO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119832号“WORKSHO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7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博德比尔工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O M P RACING S.P.A.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19832号“WORKSH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28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O M P RACING S.P.A.提供的在2016年01月17日至2019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博德比尔工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博德比尔工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G1119832号第25类“WORKSHOP”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通过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全部商品进行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基础注册日期及优先权日期均为2011年07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汽车、摩托车、卡丁车和普通车辆的驾驶人员、司机和机械师用服装,包括套装,内衣,短夹克,裤子,贝雷帽,手套,鞋类,运动衫,T恤衫”商品上,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期限为201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现为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产品目录册;2、2017-2019年产品销售发票;3、销售合同;4、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为销售合同封面,并未提交合同内容,无法证明合同真实性,且证据2销售发票与销售合同时间无法形成对应关系,销售发票均为复印件,我局对于此部分证据不予认可。证据1为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我局不予认可。证据4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