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16002号“郑氏排痰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64号
申请人:广州天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指点江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6002号“郑氏排痰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郑氏排痰阀”系申请人公司法人代表“郑则广”发明的一种多功能呼吸阀,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与第6404221号“郑氏ZHENGSHI及图”商标、第13174485号“郑氏化工及图”商标、第19472348号“郑氏秀琴及图”商标、第8293824号“郑氏刀剑ZHENG SHI SWOR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