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11407号“NOVAS尊属牛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00号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1407号“NOVAS尊属牛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3164号“NOVA di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69392号“班尼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字“尊属牛乳”及奶牛图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主要识别文字之“NOVA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NOV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