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33585号“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18号
申请人:女士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585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第16122619号“LADYM CONFEC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第17083576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98389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提出无效宣告和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裁定、申请人介绍、宣传手册、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相关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M”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M及图”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