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255806号“护考巴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09号
申请人:刘胜利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5806号“护考巴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暗示性标志,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