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3286677号“Pro-lif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71号
申请人:MULLER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骊谷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坤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23286677号“Pro-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376208号“Pro L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了上述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上交易评价记录、销售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婴儿尿布;牙用研磨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优先权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申请人明确主张争议商标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在“动物用膳食补冲剂”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字母 “Pro life”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Pro Llife”,在字母构成上相同,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