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45229号“鲜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31号

       

      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5229号“鲜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工艺等特点与申请商标无关,申请商标对消费者没有欺骗,对指定商品没有描述,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42410号“萃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鲜萃”,使用在细菌抑制剂、空气净化制剂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工艺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