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23748号“乐恩斯特LE EN SI 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54号
申请人:中山市乐肯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3748号“乐恩斯特LE EN SI 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5393号“武夷星WUYI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48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