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160205号“铭镌金属MINJUAN ME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86号
申请人:苏州铭镌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0205号“铭镌金属MINJUAN ME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811169号“国能GUO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3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到期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