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镌金属MINJUAN ME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160180号“铭镌金属MINJUAN ME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87号

       

      申请人:苏州铭镌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0180号“铭镌金属MINJUAN ME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236514号“GOLREEN PROPS FOR COSTU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8888号“固力G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0895号“固力G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956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90529号“华程HUA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