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RDBAL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16681号“BEARDBAL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29号

       

      申请人:广州圣唯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6681号“BEARDBA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无固定含义,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BEARD”可以翻译为“胡须”,“BALM”可以翻译为“香油”,其整体在香精油等商品上使用缺乏显著性,且在染发剂等商品上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功能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