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439132号“PH YI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02号
申请人:义乌市伊人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9132号“PH Y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3852号“PRYIREN及图”商标、第3289763号“Phiten”商标、第31029879号“PHYIREN及图”商标、第24733913号“PHLIREN”商标、第23740573号“PHLIREN”商标、第25753987号“PRYIREN及图”商标、第23762195号“PRYIREN及图”商标、第10904975号“Phit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模仿,申请人已经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经销合同、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六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七、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八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PH YIREN”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七、八“Phiten”、“PRYIREN及图”在字母构成、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八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七、八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商品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五、六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