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盟art-partn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09734号“艺盟art-partn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00号

       

      申请人:艺盟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9734号“艺盟art-partn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147859号“艺术伙伴ART PART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第31866428号“藝盟文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11908号“艺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尚未核准注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艺盟”与引证商标二“藝盟文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服务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