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801377号“TO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05号

       

      申请人:特百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1377号“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8160号“TOP”商标、第30459669号“Toptech”商标、第779538号“莊頭北及图”商标、第7010811号“TOPTECH及图”商标、第13377071号“TOPGear”商标、第17613314号“Top Machine”商标、第13690440号图形商标、第8008889号图形商标、第12492115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99687号“TESL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航空产品的维护、保养和修理、保养及修护之服务、车辆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TOP”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主要识别英文之“TO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