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323904号“星岛嗨茶 HITEA BEVERAG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40号
申请人:东莞市钘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3904号“星岛嗨茶 HITEA BEVERAG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1504号“HITEA”商标、第7291516号“HITEA”商标、第6977029号“HITEA”商标、第22778135号“巧味茶餐厅 HI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该程序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