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l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375431号“柠檬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09号

       

      申请人:北京丰联泰合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5431号“柠檬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6661号“柠檬网大型企业礼品采购网lemmgo.com及图”商标、第13466448号“柠檬影视LEMONFILM”商标、第14866888号“柠檬餐厅及图”商标、第30334810号“柠檬”商标、第31397941号“7C柠檬”商标、第32956206号“柠檬洗衣”商标、第33134757号“柠檬生鲜”商标、第34273748号“柠檬口腔LEMON DENTAL及图”商标、第9594968号“宁檬”商标、第32612640号“金柠檬”商标、第32612626号“金柠檬及图”商标、第30949053号“柠檬印象NINGMENGYINXIANG”商标、第16700881号“小柠檬”商标、第15407468号“柠檬庄园”商标、第20776924号“柠檬医生”商标、第11504119号“Media Live”商标、国际注册第1359832号“ProBiotic LIVE FULL OF LIFE及图”商标、第31561746号“ALI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八、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人员招收、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会计、人员招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柠檬”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主要识别文字“柠檬”、引证商标九“宁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