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402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15号
申请人:德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0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无线电文娱节目;演出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第207990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1760号“融联信管理咨询RONG LIAN XIN MANAGEMENT CONSULTING及图”商标、第22359671号图形商标、第16633317号“人人投www.renrentou.com及图”商标、第19346543号图形商标、第748531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无线电文娱节目;演出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此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导游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观光旅游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服务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