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4871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55号 - 申请人:北京维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487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55号

       

      申请人:北京维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8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86172号“这好办及图”商标、第15060903号“惠游邦及图”商标、第19277528号“高赛思GOSIGN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