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0744634号“中航信”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1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标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44634号“中航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72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07月16日至2018年07月15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10744634号“中航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站、交易合同、发票等各种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复审商标档案;
      2. 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及子公司工商档案;
      3. 网站保险信息及销售信息(经公证)、申请人与阳光人寿保险签订的合作协议、付款发票;
      4. 申请人与航联保险、华夏人寿保险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及部分发票;
      5. 被许可人与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之间的系统托管服务合同及相应发票。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向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证据部分一致,以下为不一致部分:
      6. 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7. 与“招商局集团与中国航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4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0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6月20日止。2018年07月16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为复审商标所有权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州航旅天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许可人)使用,该证据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3、4未显示复审服务,仅可以证明申请人和被许可人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联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险产品销售平台、代理系统的开发及技术支持维护,并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证据5未显示复审服务,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微博评价系统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技术服务费。证据6仅为主体资格证明,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综上,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第36类保险信息、资本投资等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