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10794号“轻茶淡写 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58号
申请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0794号“轻茶淡写 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6392号“悦悦yueyue及图”商标、第5020729号“悦in”商标、第6052204号“悦泰来”商标、第8101465号“7悦”商标、第15994988号“悦”商标、第32859160号“悦”商标、第36000619号“悦 悦茶廊VEETEA及图”商标、第8478023号“悦悦YYUE”商标、第31808925号“悦MORE AND MORE BEAUTIFUL及图”商标、第14595944号“悦ME”商标、第32845732号“悦”商标、第35991798号“悦悦茶廊 VEETE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7月27日、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09月27日,上述商标所有人到期未续展,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九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十一、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十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茶、果汁饮料(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悦”字所占比例较大,视觉效果突出,为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三中视觉效果较为突出的文字“悦”、引证商标五、八主要识别文字“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商品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七、十、十一、十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