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07064号“气 轻茶淡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62号
申请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7064号“气 轻茶淡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16388号“氣”商标、第34616388号“氣”商标、第28711192号“気”商标、第28709691号“気”商标、第9790629号“氣”商标、第33071461号“気”商标、第33071476号“気”商标、第11493047号“气”商标、第33080540号“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七、九未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七、九已经被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核定使用的水(饮料)、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软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气”字所占比例较大,视觉效果突出,为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気”、“氣”、“气”在文字构成、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