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皇后Lemom Empres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9250298号“柠檬皇后Lemom Empres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0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传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语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源
      
      申请人因第9250298号“柠檬皇后Lemom Em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33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06月21日至2018年06月20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9250298号“柠檬皇后Lemom Empress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商标授权合同及授权书;
      2. 店铺图片;
      3. 收银小票;
      4. 店铺、招牌、收银小票、包装图片(经公证)及包装实物。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完整包含于申请人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爵叶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03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2年0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3月27日止。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申请人。2018年06月21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楚雄开发区涵蕊冷饮店、聊城市东昌府区奇峰柠檬皇后港式甜品店、陈万树(简称被许可人)使用,该证据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无证据形成时间,且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属自制证据,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综上,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第43类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