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5707号“CELO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94号
申请人:塞洛特克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5707号“CELO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2603号“CEL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正协商转让事宜,两主体将统一,权利冲突不复存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外文商标“CELOTEC”,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CELTEC”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表面涂层的塑料和纤维素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热元件和其它仪器和设备的半精加工制品的聚合物电解液隔膜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