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0400700号“JULES TAYLOR”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67号
申请人:朱尔斯泰勒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泰勒,弗莱格特和叶特曼(马耳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655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024342号“TAYLOR’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申请人理应知晓原异议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仍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不良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异议人产品介绍手册;
2、产品外包装;
3、国内酒吧酒单;
4、引证商标注册证;
5、宣传材料既相关报道;
6、经销合同、订购单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JULES TAYLOR”,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被异议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将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译文;
3、商标档案页;
4、网络词典解释截图;
5、在先商标档案信息等。
原异议人提交了相关意见,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英文“TAYLOR”,且整体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原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被异议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原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原异议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