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浓CANN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1813218号“可浓CANN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6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碧可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仟佶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13218号“可浓CAN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13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图片;咖啡杯套印制合同及收据;酒水单印制合同;咖啡杯LOGO贴制作合同及收据;大众点评评价公证认证件;相关实物;委托生产合同及对应发票、产品照片;餐厅照片;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于其餐饮部的照片;申请人给客户开具的餐饮服务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咖啡杯图片、酒水单图片、大众点评评价截图、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表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他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产品照片、相关实物、餐厅照片、酒水单印制合同、咖啡杯套印制合同及收据、咖啡杯LOGO贴制作合同及收据等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餐饮等服务项目上,大众点评评价公证认证件、餐饮服务发票等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提供了餐饮等服务。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餐饮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