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692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47号
申请人: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9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1600538号“漾青春YANG YOUTH及图”商标、第16698086号“晶海岸国际海鲜城 CRYSTAL COAST SEAFOOD RESTAURANT及图”商标、第21328494号“MAISON ALBAR HOTEL 1923及图”商标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