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153758号“达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03号

       

      申请人:波马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3758号“达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692589号“达美源DAMEIYUAN及图”商标、第5768740号“达美源”商标、第5768786号“达美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三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三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三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并存,鉴于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