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67344号“安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32号

       

      申请人:杭州安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7344号“安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0540号“安彼 AN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并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彼”与引证商标“安彼 ANBI”在呼叫、整体认读方面难以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信息、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