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2642号“SV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121号

       

      申请人:JAGUAR LAND ROVE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2642号“SV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1119671号“七星SVB”商标、第8087373号“SV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生效的裁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