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58771号“CRE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67号
申请人:米高梅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771号“CR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25121151号“cr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14779号“cred BIO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85615号“信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876016号“信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计数器;量具;信号灯;测量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电线圈;报警器”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出品的电影名称,系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与第3011523号“CR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就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CREED”商标已签署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将就本案申请商标签署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第4846602号“CREE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creed奎迪”相关介绍、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在美国注册的共存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冲突的“计数器;量具;信号灯;测量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电线圈;报警器”商品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CREED”与引证商标五英文构成相同,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唱片、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案件遵循地域性原则,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美国的共存协议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局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变压器(电);电解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变压器(电);电解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