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954402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万象礼仪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440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923号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宣传册、名片、便签纸、信封等实物以及办公场所、台历、工作证、工作人员服饰、服务活动现场等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2、被申请人组织策划足球赛活动的证据;3、被申请人为中信银行、方大置业、施耐德电气提供活动或视频制作策划服务的证据;4、被申请人与浸大资讯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内部使用,未进入商业领域;证据2中的照片真实性存疑,未显示形成时间,均为孤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3、4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服务;在案证据并未涉及在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以外的其他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安排婚庆活动、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均为其单方自制,难以确定真实性、具体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为深圳市南岭铁狼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供了足球赛策划服务,但该服务应属于“组织体育比赛”,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中并不包含此项服务;证据3、4所涉分别为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大楼封顶仪式策划设计、年会策划执行、招生手册设计以及台历、招生会活动资料印制服务,其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动物园等全部核定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