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293727号“尼亚加拉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13号
申请人:成都浪屿雅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93727号“尼亚加拉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22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永垒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