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24266号“苏宁科技SUN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38号
申请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4266号“苏宁科技SU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4534号“苏宁及图”商标、第6541337号“苏宁3C及图”商标、第35345097号“苏宁”商标、第4823191号“SUNING”商标、第11044386号“Suning.com”商标、第35345111号“SUNING”商标、第15057505号“苏宁云Suning Cloud及图”商标、第7280196号“苏宁”商标、第15346110A号“苏宁”商标、第24469482号“苏宁”商标、第15299095号“苏宁环球”商标、第24469485号“SU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