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5276610号“裸心云NAKED CLOU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裸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世民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276610号“裸心云NAKED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80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裸心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世民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5276610号第43类“裸心云 NAKED CLOUD”注册商标,原第1527661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期限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人将尽快补交使用证据材料和复审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法审查后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登记证明、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裸心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公司登记证明。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项目上,201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补充证据。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咖啡馆等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