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05458号“创计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57号
申请人:北京青橙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5458号“创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77509号“创益计划”商标、第26849830A号“创益计划CREATIVITY FOR GOO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思设计、整体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荣誉证书、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创计划”与引证商标一“创益计划”、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创益计划”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