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昕HAI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27927号“海昕HAI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56号

       

      申请人:上海海昕防静电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7927号“海昕HA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海昕”、对应汉语拼音“HAIXIN”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6241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