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025号“BiM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81号

       

      申请人:AUTO-KABEL MANAGEMENT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025号“BiM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51121号“BI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