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4”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8088619号“TM4”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M4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88619号“TM4”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61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TM4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康恩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088619号第35类“TM 4”注册商标,原第808861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发电机、电力电子设备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制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网站上的简介;
      2、北京佩特来电机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具的声明;
      3、申请人网站上的宣传材料;
      4、申请人网站上的视频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TM4公司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3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市场研究等服务项目上,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并非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项目上的使用。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