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63591号“SHER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448号
申请人:上海璐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3591号“SH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9360号“SHER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18200号“SHERRY'S BOUTIQ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64228号“SP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书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HERRY”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HERRY'S”,引证商标三“SPERRY”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