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CONTR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55113号“MASTER CONTR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441号

       

      申请人:上海时代天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5113号“MASTER CONTR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431号“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79126号“秒嗨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77614号“TRA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383094号“APQP MASTER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于市场上。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检测、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MASTER”。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