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IS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25289号“LEONIS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65号

       

      申请人:亚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5289号“LEONI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9245号“LEONISA”商标、第23354506号“LEON & LISA”商标、第8788136号“雷尼沙 LENISA”商标、第10085383号“蕾绮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8580号“蕾尼丝 LEON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打印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信息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2月6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8126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舞衣、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舞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内衣;睡衣;运动服;游泳衣;非纸制围涎;防水服;短袜;手套(服装);披肩;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内衣;睡衣;运动服;游泳衣;非纸制围涎;防水服;短袜;手套(服装);披肩;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