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城建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40343号“谭城建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439号

       

      申请人:陕西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0343号“谭城建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0432号“辰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75145号“拓兴商贸TUO XING SHANG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84925号“图南TU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08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31442号“乾泰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89422号“天功TIAN 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91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356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462720号“互泰HU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564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