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7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861号 - 申请人:METSA SPRING OY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7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861号 - 申请人:METSA SPRING OY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7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861号
申请人:METSA SPRING OY 合议组成员:陈思 2020年03月12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65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从事的领域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学军
孙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