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TIN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8166号“FRATIN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863号

       

      申请人:霍滕斯庄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08166号“FRATIN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1542号商标、第105109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