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DER MAKING CREATIVITY R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1896号“TANDER MAKING

    CREATIVITY R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74号

       

      申请人:E.M.M.INTERNATIONAL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1896号“TANDER MAKING CREATIVITY R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4501号“TANDEM”商标、第1345601号“柔情Tender及图”商标、第29293451号“TENDER PROFESSIONAL·SERVICE·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综上,请求准予在第20、21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并存。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实际使用商品有所差异,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TANDER”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Tender”、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TENDE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分配塑料箔用塑料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手部清洁制剂分配器用塑料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