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24402号“Hearring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67号
申请人:蒂姗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402号“Hearr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1377号“海聆 HEA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Hearrings”英文翻译;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Hearrings”,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