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4490542号“易医及图”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3069号重审第00000008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勇刚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连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90542号“易医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806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月31日申请注册,200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18年09月20日止。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复审商标的专用期满且未续展,复审商标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胡钊铭
2020年03月12日